改革转隶以来,威海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明确职责界定、搭建长效机制、建立联席制度”的原则与市公安局建立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工作衔接和协作机制,确保了与公安部门消防工作的无缝对接。
一、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界定。健全工作制度保障。为督促公安机关履行消防职责,支队联合市公安局下发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引(暂行)》,统筹推进消防工作责任落实、日常消防检查、消防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等工作。健全消防工作组织。各级公安机关在治安部门设立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办公室,由治安和消防救援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负责辖区内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执法检查、考评和业务指导、培训等工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明确一名专兼职消防民警负责消防监督工作。界定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继续按照《山东省消防条例》《山东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鲁公通〔2009〕259号)要求,对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九小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开展宣传教育,受理处理监管范围内的举报投诉。
二、明确协作制度,搭建长效机制。建立火灾事故调查和消防刑事案件协作机制。制定了《威海市公安机关与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协作规定》,成立由消防救援支队和刑侦部门组成的火灾调查协作小组,建立联络员制度和响应机制,负责协作调查的发起、接收、布置、反馈和协调工作,有效提高了消防刑事案件侦破效能和执法办案水平。建立监督执法联合机制。支队联合市公安局下发《关于开展消防车通道“清障”执法检查的通知》,在全市集中开展消防车通道“清障”执法检查行动,明确将开放小区占用消防车通道行为纳入违章停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录入消防信用管理平台,同步扣除个人信用积分,实现联合惩戒。共联合检查单位213家,整改隐患436处,处罚31人次。支队联合市公安局下发《关于集中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与经侦部门建立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机制,严肃整顿消防产品市场秩序,切实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保障社会公共消防安全。建立违法行为移交机制。公安派出所继续使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开展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通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需要移送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的,在检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单位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在责令改正的同时第一时间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三、强化沟通协作、建立联席制度。强化定期会商调度制度。市消防救援支队每季度牵头召开一次消防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对消防安全形势和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会商研判,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在重大活动、重要节点及时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安排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培训。各消防救援大队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开展消防监督业务培训,指导派出所加强消防监督业务学习。消防救援机构应选派业务素质强的消防监督干部,每月不少于一次到派出所开展现场指导,并记入《指导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日志》。加强督导考核。各级公安机关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全年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派出所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治安支队要会同消防救援支队每半年对各区(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一次工作督察并下发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