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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灾情核查工作

发布时间:2021-04-11
为有序、规范做好自然灾害灾情核查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决策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河北省应急管理厅日前印发《河北省查灾核灾工作规程》。
  灾情核查,是指自然灾害发生后,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所开展的灾害信息采集、校验、分析、评估、会商、报告等工作。规程明确了核查原则:灾情核查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及时、严谨的原则。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灾情分级组织实施。核查区域原则上以灾害损失及救助任务重的区域为重点,具体核查对象随机抽样确定。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开展灾情核查工作,对一次灾害过程未达救灾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应按照以下标准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区开展查灾核灾工作。
  具体分级范围如下:
  县级,有灾必查。
  设区市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0万元;死亡(失踪)人员;倒塌房屋达到30间或一般损坏房屋达到2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500人的。
  省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0万元;死亡(失踪)人数达到2人;倒塌房屋达到100间或一般损坏房屋达到500间;紧急转移安置人员达到1000人的。
  规程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所辖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以后,按照本规程确定的核查原则,及时组织查灾核灾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灾情现场核查工作。一般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主要由救灾科(处、室)组织实施;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大以上灾情的查灾核灾工作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全局力量,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灾害损失涉及工矿企业、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的,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相关行业部门会商核定。查灾核灾和分析评估结束后,工作组应及时撰写核查评估报告,并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核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灾区灾情实际情况、灾情数据偏差计算及损失评估过程、核查结果和相关建议等。规程还明确了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和房屋损失的评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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