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记者从山西省地震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山西省近期出台了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山西省国家级、省级及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将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过去,企业在工程项目中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事项一样被列为要求推行的区域评估事项,同时,地震区域安评也是建设工程强制评估事项。
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中,山西省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纳入政府统一服务事项,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费用由同级财政支付。
也就是说,由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等区域,将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然后向区域内的有关建设单位共享区域评价成果。
按照共享区域评价成果的机制,政府有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需告知建设单位相关建设要求。评价成果可直接应用于区域内的项目建设中(除必须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工程外),也适用于该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工作。
作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一环,此次山西省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是政府部门服务经济建设、提高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审批事项、加快审批流程、减轻企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