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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施肥焚烧草木引发森林火灾被判拘役二个月

发布时间:2021-04-11
近日,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因焚烧草木灰而引起的失火罪案,被告人巫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2018年3月22日上午,被告人巫某为了给自家后山的毛竹林施肥,携带柴刀等工具,点燃杂草,堆烧草木灰,之后离开了现场。次日早上8时左右,巫某又携带柴刀到之前堆烧的位置,发现火星并未熄灭,又用柴刀劈了一些杂草放进草木堆继续燃烧,而后离开了现场。同日15时许,巫某发现后山发生火烧山,半小时后赶到火烧山现场和村干部、村民等一起扑火,直到下午5时许将大火彻底扑灭。经鉴定,森林火灾的现场位于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元窠”山场,林业基本图座落在明溪县盖洋镇盖洋村的43林班3大班2、4、7小班,林木属明溪县盖洋镇村民邱某、陈某所有,火灾过火面积38亩,受害面积38亩,烧毁林木蓄积16.9立方米,烧毁芳香樟11328株,烧毁杉木幼树36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巫某违反森林法规定,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森林过火有林地面积38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林木补种或管护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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